PED压力设备认证服务
2014/68/EU (PED) Pressure equipment 压力设备指令
压力设备CE认证简介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根据PED规范
**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
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越严格。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产品外观图
产品设计图
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
材料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壁厚 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说明
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英文使用手册
CE/产品标牌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
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
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压力设备CE认证(PED指令)范围
欧盟会企业总司界定的关于压力装置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97/23/EC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下列压力装置和领域: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产品资料准备齐全1-3个月内可以取得压力设备PED认证
CPR建筑材料认证发布时间:2010-09-27
建筑产品认证No305/2011-CPR
CPR认证(No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欧盟颁布了新的建材法规,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认证将于2013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正式取代建材CPD认证
新法规CPR更好地采用了立法组的目标且采用更清晰的机制、简化了生产企业在管理方面的负担。除了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定义的六项基本性能的要求以外,CPR还要求企业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对中国的建筑产品出口及厂家的要求更为全面。
欧盟CPR的管辖范围
法规的适用范围所覆盖的“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性方式构成建筑工程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如:玻璃、混凝料、水泥、管道、屋顶材料、木板、吊顶、沥青混合料、地板、墙纸壁纸、建筑用颜料、下水道设备、砖块、门窗、结构金属产品、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等, 欧盟会共公布了585份与建筑产品有关的协调标准和53份ETAG标准,其中,防水材料共21份,包括板材、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土工防水产品,以及防水剂、混凝土防护产品、密封材料、金属屋面板等:
MED船用设备认证发布时间:2010-09-27
船用设备MED认证
2014/90/EU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MED)
船用设备指令96/98/EC (MED)的修订指令98/85/EC于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指令覆盖了注册欧盟成员国的所有船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用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所同意的国际公约(例如SOLAS)的要求,此外也必须符合欧盟的安全性能标准。所批准的要求用来协调和保证一个成员国所签订的能被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所接受。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的注册船舶的团体,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符合国际公约的某一欧盟成员国所认可的船用设备指令(MED)附录一的所列设备可以放置在欧盟的船舶上。
Wheel Mark该标志附于符合船用设备指令的产品上,由一个轮船的轮子,执行产品管制的公告机构的标识号以及出厂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组成。
船用设备指令的附录所覆盖的设备名单包括如下
救生设备
海洋污染防治
消防措施
导航设备
无线电通讯设备
欧盟计量认证(MID指令2014/32/EU)(OIML认证)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简称MID,指令号为2014/32/EU(旧指令2004/22/EC), 欧盟已在2004年4月30日通报该指令,2006年10月30日起强制实施,是欧盟用来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法规,其指令明确了计量器具产品法制计量的新方法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该指令的执行期限。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ID)的目的在于规范欧盟计量器具的单一市场,消除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MID不仅是计量学的重要应用,而且也是计量产品合格评定的重要法规。该指令限定了十类计量器具产品,包括水表、煤气表和容积换算设备、有功电能表、热量表、计价器、废气分析仪、自动衡器等,范围覆盖了欧盟市场95%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应根据MID仪器分类原则,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的模式。
欧盟认可认证模式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MDD)
MDD 93/42/EEC 的介绍
指令名称:
MDD 93/42/EEC是Medical Device Directive的缩写,译为器械指令。
指令执行日期:
93/42/EEC器械指令产生于1993年6月14日,替代前指令76/764/EEC,并在1995 年1 月1 日强制执行
适用范围:
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装置、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它们是单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视、或减轻;
——损伤或障的诊断、监视、、减轻或修补;
——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更;
——的控制。
器械不是通过药理学、*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或人体上达到其预定的主要作用,但这些方式有助于其功能的实现。
注:器械一般用于实验室,和。
基本要求:
本指令覆盖的器械需要满足93/42/EEC附录I的基本要求。
认证模式:
按照不同类别的器械,使用不同的认证模式,通常使用附录II,附录V,附录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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