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1995年欧盟15个正式欧盟成员国包括: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2004年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
2007年加入欧盟的2个国家: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2013年加入欧盟的国家:克罗地亚;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3个成员国: 冰岛、列支敦士登、 挪威;半欧盟国家:土耳其。
欧盟成员国内,拥有合格CE的产品可自由流通,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在欧盟CE的法规体系下,欧盟了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来执行法规指令的合格评估工作。欧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指令,以满足不同产品的基本安全与健康要求,
认证主要指令
NO.
序号
Product
产品
Directive (Regulation)
指令(法规)
Subject of directive/regulation
法规描述
1
机械设备
2006/42/EC
Machinery Directive(MD)
2
电磁兼容
2014/30/EU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
3
低电压设备
2014/35/EU
Low Voltage Directive(LVD)
4
承压设备
2014/68/EU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
5
计量器具
2014/32/EU
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MID)
6
器械
93/42/EEC
Medical devices(MDD)
7
船用设备
2014/90/EU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MED)
8
建筑材料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
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CPR)
9
非自动称量设备
2014/31/EU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NAWI)
10
防爆产品
2014/34/EU
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ATEX)
11
游艇
2013/53/EU
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RCD)
12
电梯及件
2014/33/EU
Lifts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
2010/35/EU
Transportable pressure equipment(TPED)
14
简单压力容器
2014/29/EU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Directive(SPVD)
15
铁路机车产品
2008/57/EC
Interoperability of the rail system within the Community(TSI)
16
个人防护产品
Regulation (EU) 2016/42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17
无线设备指令
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RED(R&TTE)
18
噪音指令
2014/33/EC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NOISE)
电磁兼容性指令 2014/30/EU --EMC
EMC定义是 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
即包括: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 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检测产品范围:
信息技术类设备、灯具及整流器、电动玩具、音频、视频及类似设备、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不间断电源、 家电及类似用途电器、汽车电子零部件、锂电池等。
电磁兼容主要检测项目
EMI电磁干扰测试
电源线传导扰(CE)、辐射扰(RE)、信号、控制线传导扰(CE)、谐波电流(Harmonic)、电压波动和闪烁(Fluctuation and Flicker)、瞬态发射(汽车零部件类)
欧盟计量认证(MID指令2014/32/EU)(OIML认证)
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简称MID,指令号为2014/32/EU(旧指令2004/22/EC), 欧盟已在2004年4月30日通报该指令,2006年10月30日起强制实施,是欧盟用来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法规,其指令明确了计量器具产品法制计量的新方法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该指令的执行期限。欧盟计量器具指令(MID)的目的在于规范欧盟计量器具的单一市场,消除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MID不仅是计量学的重要应用,而且也是计量产品合格评定的重要法规。该指令限定了十类计量器具产品,包括水表、煤气表和容积换算设备、有功电能表、热量表、计价器、废气分析仪、自动衡器等,范围覆盖了欧盟市场95%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应根据MID仪器分类原则,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的模式。
MDD医疗器械认证发布时间:2018-09-27
器械指令MDD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器械)的自由流通。在器械领域,欧盟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
1.有源植入性器械指令(AIMD, 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泵等有源植入性器械。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器械。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器械,如无源性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满足这些要求的责任在于制造商。在这里所谓“制造商”指的是把器械以自己的名义的投放市场的人,而不管他是否实际生产、由别人代其生产或仅仅销售该器械,制造商的定义使那些原来仅销售而不生产的公司面临了一种全新的情况。根据指令,现在他们作为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中规定的适用他们的所有的义务。
CPR建筑材料认证发布时间:2010-09-27
建筑产品认证No305/2011-CPR
CPR认证(No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欧盟颁布了新的建材法规,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认证将于2013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正式取代建材CPD认证
新法规CPR更好地采用了立法组的目标且采用更清晰的机制、简化了生产企业在管理方面的负担。除了建筑产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定义的六项基本性能的要求以外,CPR还要求企业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对中国的建筑产品出口及厂家的要求更为全面。
欧盟CPR的管辖范围
法规的适用范围所覆盖的“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性方式构成建筑工程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如:玻璃、混凝料、水泥、管道、屋顶材料、木板、吊顶、沥青混合料、地板、墙纸壁纸、建筑用颜料、下水道设备、砖块、门窗、结构金属产品、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等, 欧盟会共公布了585份与建筑产品有关的协调标准和53份ETAG标准,其中,防水材料共21份,包括板材、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土工防水产品,以及防水剂、混凝土防护产品、密封材料、金属屋面板等:
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MDD)
MDD 93/42/EEC 的介绍
指令名称:
MDD 93/42/EEC是Medical Device Directive的缩写,译为器械指令。
指令执行日期:
93/42/EEC器械指令产生于1993年6月14日,替代前指令76/764/EEC,并在1995 年1 月1 日强制执行
适用范围:
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装置、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它们是单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视、或减轻;
——损伤或障的诊断、监视、、减轻或修补;
——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更;
——的控制。
器械不是通过药理学、*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或人体上达到其预定的主要作用,但这些方式有助于其功能的实现。
注:器械一般用于实验室,和。
基本要求:
本指令覆盖的器械需要满足93/42/EEC附录I的基本要求。
认证模式:
按照不同类别的器械,使用不同的认证模式,通常使用附录II,附录V,附录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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